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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时评:中小学生处分申诉权有多重价值

2018-2-7 16:31| 发布者: news| 查看: 879| 评论: 0|来自:未成年人网

摘要:   2月6日,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发布,26日将正式实施,这是该办法近27年来的首次修订。新办法增加了学生申诉部分,增加了被处分学生的权利

  2月6日,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发布,26日将正式实施,这是该办法近27年来的首次修订。新办法增加了学生申诉部分,增加了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类型和途径,包括处分作出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送达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明确了学校和区教委受理申诉的职责等。特别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2月7日《北京日报》)点击查看>>新闻详情

  北京此举无疑是创新之举,有利于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从小学到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这些处分权大多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自然也要遵法守法,有的虽然是学校规定自我赋予的,也要有法制意识,守住法治底线。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了违纪大学生对学校处分的申诉机制与权利,保障了高校对学生处分应有的程序正当性,也切实保障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里的处分日渐走上了依法的轨道。

  然而在各地中小学,一些违纪学生该不该受处分、应该受何种处分,往往由学校领导、相关老师单方面说了算,中小学生没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以至于出现不当、过重处分,处分实施程序涉嫌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等情形。近年来媒体对此报道的例子并不鲜见,比如,曾有高中生在期末考试中使用手机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也有高中生因在学校“早恋”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像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重处分,甚至还适用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身上。处分如此随意,是对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变相侵犯。

  事实上,中小学生也是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不仅体现于权利,还体现于尊严。中小学生即使被处分,也有权受到法律法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依据相关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公务员可以如此,中小学生面临不公的处分,也应该拥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送达处分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一旦学校对学生实施的处分失实或失当,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免受侵害的权利,此时,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就应当得到有效的制度救济。这才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

  总体而言,建立中小学生处分申诉制度,有助于全面推动学校在法律的框架下,完善学生处分制度,规范学生处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助于让更多的人对学校处分学生这一工作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中小学生角度看,被处分可申诉,无疑是一种民主的体现,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与精神;被处分可申诉,也是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权利的维护,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申诉过程中的交锋、对质、说理,也可以提升学生的思辨能力、表达能力与主人翁责任感。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学生对失实、不当处分的申诉到底有多少实际效用?这就要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能否发挥真正的独立作用,不受学校摆布,不与实施处分的学校结成盟友。根据北京的办法,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要我看,这其中,学校老师代表应当少些,学生代表应有比较大比例,他们的话语也应占据比较大的参考分量,毕竟,“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知学生者在同学。(未成年人网呼啦圈评论 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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