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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时评:别让体育课因伤害风险而废

2019-2-27 11:04| 发布者: news| 查看: 983| 评论: 0|来自:未成年人网

摘要:       学校开展体育锻炼,难免发生磕磕碰碰,甚至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当前,学校在组织开展体育锻炼时面临一些现实问题,比如说,存在安全顾虑,不敢放手开展活动等。前不久,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学校体

 

 

  学校开展体育锻炼,难免发生磕磕碰碰,甚至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当前,学校在组织开展体育锻炼时面临一些现实问题,比如说,存在安全顾虑,不敢放手开展活动等。前不久,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学校体育发展历程与未来展望”座谈会在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深圳市举行,在这次座谈会上,部分体育工作者专门就“如何面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了研讨。(2月26日《中国教育报》)

  研讨“如何面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大有必要。目前,国家对中小学生体育教育高度重视,然而,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却仍然擅自压减、挤占体育课。出现这种带有普遍性的政策执行状况,最重要原因是“体育伤害责任风险”的存在。

  体育课曾经深陷“出事必赔”的困境,无论是私下调解,还是司法调解、法院判决,学校都难逃“花钱消灾”的结局。学校不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赔偿只能动用公用经费,甚至缩减教师正当福利。正因如此,体育课成了学校的一块心病,擅自压减、挤占体育课,也就成了不少学校趋利避害的手段。

  “出事必赔”使得学校体育教育“负重前行”,战战兢兢。而不少伤害赔偿,学校其实是“冤大头”。体育伤害有必然性和偶然性之分,有教育监护不到位和不可监护之分,有责任的大小之分,一味地将责任推给学校,暴露了在学校正当教育权益司法保护上存在的短板和漏洞。

  实际上,学生体育伤害赔偿并非无法可依。《侵权责任法》第38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都有“学校免责情形”的规定。从法律上看,只要学校做好证据保留,能够证明“对致害没有过错”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但现实中,学校领导未必知法懂法,体育老师未必有意识地去做证据保留,司法人员未必坚持法律原则,致使“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在此类纠纷处理中比比皆是,频频奏效。

  除了经济赔偿负担,体育课还必须承受行政处分负担。重则降职、停职、降工资,轻则警告、记过和罚款,在狠抓安全生产的法律背景下,“出事必责”也成了逃不过去的“规则”,从体育教师到班主任到学校领导到教育局分管领导,全都面临这一问题。这些利益相关人员在一旦出事后,势必对体育课产生“杯弓蛇影”的心理。

  体育课上的磕磕碰碰,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学校因教育不当、监护不周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实属应当,然而,所有的体育伤害不存在伤害的“故意”,让学校负担太大甚至让学校从此陷入“负债经营”的绝境,似乎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法治的进步和制度的完善,应该促进和保障教育的健康发展,而不是把一个简单问题搞得复杂化,搞得体育课寸步难行。这当然不是错在法律,问题的症结无非是司法实践的走偏,以及教育事故问责制度的生硬死板。

  体育课遭遇的“出事必赔”尴尬,本质上是一种司法尴尬,司法公正与法律公正还不能画上等号。在法律不断完善的当下,唯有司法公正才是体育课的“救星”。司法必须在肯定体育伤害“非故意”的前提下,正确把握好依法护教与依法保障受伤害人利益的关系,坚决纠正只重视人权而忽略学校办学权利的做法。

  总之。体育课因伤害风险而废,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制度看,都是不容许发生的怪事。只有祛除体育伤害处理上的“宁让公家遭罪,不让个人吃亏”思想,并建立完善的体育伤害保障机制,将学校从“无限责任”中解救出来,体育课的“负担”才能真正减下来,体育课才能健步如飞,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保障。(未成年人未网呼啦圈评论 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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