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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时评:性侵儿童者“示众”宜早不宜迟

2018-5-31 11:10| 发布者: news| 查看: 452| 评论: 0|来自:未成年人网

摘要: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29日表示,性犯罪重犯率比较高,有必要推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制度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29日表示,性犯罪重犯率比较高,有必要推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制度。(5月30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担忧。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42万人,起诉6.03万人。而且,在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组织卖淫等性侵害案件比例较大,不少地方达60%多。

  为有效震慑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浙江慈溪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北京市海淀区等地司法部门,正在探索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个人信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实行从业限制的机制。这样的做法虽然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但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尤其是避免儿童遭到成年人性侵,这样的处罚机制显然很有必要,在全国实施宜早不宜迟。

  司法实践早已经证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明显的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大的特点。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闵行区委书记朱芝松说过,上海基层两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的重犯率达到40%以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等人的研究成果显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大多属于病态,往往难以自控,如恋童癖等。如果对他们疏于监控,他们只要逮到机会,很容易再次犯罪,成为性侵惯犯。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表示,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高于陌生人,有些地方甚至有70%到80%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邻居、亲戚、朋友、师生等关系。

  既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这些特点,那么,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信息,对他们实行从业限制。这无疑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人们对他们的防范意识,也能避免他们与未成年人有过多的接触机会,显然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几率与可能性,保护未成年人可以在安全环境下成长。

  再者,当性侵未成年人、儿童犯罪分子的权益保护,与未成年人、儿童合法权益保护之间发生一定冲突时,必须一方作为权利让渡和牺牲时,理所应当的是有性侵未成年人、儿童犯罪前科的人,而不是未成年人、儿童。这与发生灾难时,让孩子先走的道理是一样的。

  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已经出台了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信息的“梅根法案”,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已经采取了这种制度。换言之,在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当然,不管是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信息,还是对他们实行从业限制,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之下。一方面,立法要先行,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梅根法案”,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进行“示众”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多大范围内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信息,对他们从业限制多长时间,都必须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判决决定,不宜简单的“一刀切”。(未成年人网呼啦圈评论 张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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