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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时评:老师试喝学生牛奶错在责任错位

2018-5-24 10:30| 发布者: news| 查看: 651| 评论: 0|来自:未成年人网

摘要:   近日,安徽宿州市萧县教体局下发通知称,因部分学校供应的学生牛奶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经检测合格后恢复供奶,要求班主任提前一小时试喝,以确保学生饮用安全。

  近日,安徽宿州市萧县教体局下发通知称,因部分学校供应的学生牛奶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经检测合格后恢复供奶,要求班主任提前一小时试喝,以确保学生饮用安全。22日下午,萧县相关部门发布通报称,班主任试喝制度目的在于增强班主任责任心,并无让班主任承担安全风险的意图,目前该项工作并未执行,已及时撤销通知决定,已停止学生牛奶的供应。(5月23日《新京报》)

  学校食品安全由于涉及人数众多,实行“试尝”已成为具有明确规范的制度,并在群体性就餐的语境下,得到极为广泛的运用。教育部等部门几年前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为确保食品安全,学校负责人应陪餐,餐费自理。近年来,“校长陪餐制”已越来越普及,比如广东出台的关于学校学生食堂陪餐制度规定,校级领导每月应至少陪餐一次,每学期陪餐4次以上。

  从某种意义讲,学生牛奶由老师“试喝”的做法,跟“陪餐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目的是先行尝试,以身验证食品的安全性。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也有在对大型聚餐的监督过程中,先由行政执法人员“吃验”的基本规范——通常做法是,负责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监督人员,在其他人就餐前,对每样食品进行试吃。不过,这中间有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关系,即试吃或者陪吃者,究竟没有相应的职能职责,是否应当为食品安全承担风险。若没有基本的职能职责关联,让人家来试吃,就属于责任转嫁,也会增加试吃者被伤害的可能性。

  因此,老师该不该“试喝”学生牛奶,要看责任主体是否错了位。就食品安全责任来说,商家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就是学生牛奶的生产商或者供应商,然后才是学校的管理人员或者采购人员,他们对食品安全同样负有连带责任。这也是为什么,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或者监督规范中,明确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长等管理者要实行“陪餐制”。此举将制度的设计目标,与执行者的职能职责,最大限度地联系在一起,就能产生感同身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功夫花在“未雨绸缪”而不是“亡羊补牢”上。

  除了具有明确责任要求的群体外,其他人员则没有承担“试喝”风险的义务。在确保学生牛奶质量安全的责任上,普通教师也不具备优势。如果要他们为学校的食品安全承受额外风险,谁又为他们的安全与权益负责?若没有明确的责任要求,让老师“试喝”学生牛奶,则属于责任转嫁,也是对他们正当权利的漠视与伤害。

  责权利统一是最基本的公平要求,也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要件,不管是校园食品安全,还是社会食品安全。把本属于供货者、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试喝”之责,转嫁给与之无关的普通教师,就会造成责权利的错位。获利者没有承担应有的“试喝”风险,而将非关联人员纳入其间,如此,何以让获利者与监督者、管理者心存敬畏,并恪守安全底线?“试喝”制度本是善举,却在实施过程中转嫁了责任,从而导致责权利错位,并伤害了教师感情和公平诉求,这就是网友普遍支持校领导陪餐、反对班主任“试喝”的根本原因。(未成年人网呼啦圈评论 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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