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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时评:治理欺凌应成修法的重要内容

2018-3-14 10:35| 发布者: news| 查看: 1281| 评论: 0|来自:未成年人网

摘要:   3月12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校园暴力或者校园欺凌各地都有发生,有的行为非常恶劣,

  3月12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校园暴力或者校园欺凌各地都有发生,有的行为非常恶劣,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也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法过程中,一定会认真研究这个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3月13日《新京报》)

  近几年,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事件屡屡发生,且很多事件情节极其恶劣,令人发指,通过媒体广为传播后,更刺激着公众的敏感神经。尤其不能忽视的是,目前的法律对欺凌事件中未成年施暴者的惩戒相当“软弱无力”,导致学校不敢理直气壮地管教、惩戒犯错者。因而,对这种现象必须及时纠正,赋予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对欺凌的重要内涵,并有针对性地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目前,多数校园欺凌的施暴者未满16周岁,有的甚至未满14周岁。这样一来,即便造成严重后果,也无法对其施加治安管理处罚,遑论刑事制裁。而且,在一些家长的过分溺爱护短下,加上社会对教育机构存在苛刻偏见的背景,甚至无人敢对施暴者批评教育。有的案件中,施暴者即便由人民法院判决了民事赔偿,也均由其监护人承担,施暴者毫无感觉。

  上述现状,无异于让未成年身份成了施暴者肆意妄为、欺凌他人、为非作歹的“护身符”。施暴者根本体验不到无视规则的任何后果,根本不会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意识。主要原因还在于当今未成年人保护法过度“重保护,轻惩罚”

  特别不能忽视的是,校园欺凌的主要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的身心创伤更应得到抚慰,其合法权益更应得到重视和维护。根据法律的利益平衡原则,奉公守法的受害人的权益也比施暴者的权益更值得重视和救济。而且,如果不及时惩戒、矫正施暴者,其有可能更加无法无天,走上邪路。也就是说,不能以保护未成年人之名放过施暴者,而忽视受害者的呼声与哭泣。这将让受害人感觉不到法律带来的公平正义和制度温暖,这是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承受之重。

  因而,必须正视、解决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问题,把反对欺凌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原则和内涵提上立法议程。据报道,美国的很多州规定了反欺凌法,明确了学校的惩罚权,一旦发生欺凌事件,学校就可以及时采取行动。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这说明“反欺凌”已成众望所归。

  具体而言,将来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应做到教育、保护与惩戒并重,并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一是应摒弃过分偏袒的传统思路,明确反对欺凌,惩戒未成年施暴者的基本原则。二是不妨让学校承担整治校园暴力的职责,赋予学校适当惩戒权,对有暴力、欺凌倾向的学生及时教育、批评乃至惩戒。三是对屡教不改、多次施暴且情节恶劣者,有必要将其转入专门学校,以强力手段矫正其不良行为。如此,才是既维护受害者权益,又避免施暴者滑向深渊的两全其美做法,有利于每一个未成年人成长为健全的公民。未成年人网呼啦圈评论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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