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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时评:请拯救迷恋于灯红酒绿的孩子

2019-11-29 17:00| 发布者: news| 查看: 823| 评论: 0|来自:未成年人网

摘要:   广西柳州市民王彬(化名)最近遇上了一件让他寝食难安的事,还在念高中的儿子突然迷恋上了去酒吧喝酒玩乐。他想尽各种办法劝阻,16岁的儿子依然我行我素,屡屡和一帮同龄人到酒吧饮酒至深夜。他求助当地的公安

  广西柳州市民王彬(化名)最近遇上了一件让他寝食难安的事,还在念高中的儿子突然迷恋上了去酒吧喝酒玩乐。他想尽各种办法劝阻,16岁的儿子依然我行我素,屡屡和一帮同龄人到酒吧饮酒至深夜。他求助当地的公安、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可这些部门都回应说,这事不归他们管。(11月29日《中国青年报》)

  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喝酒玩乐,在国内不少地方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据报道,2019年初,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对2018年辖区检察院所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调研时发现,当前部分酒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较为常见。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发育均尚未健全,饮酒后容易行为失控,有的未成年人把酒吧长期作为固定点,进行饮酒消费,甚至在酒吧内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有的还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利用。这样的后果,大概就是柳州市民王彬等家长所担忧的吧?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那么,家长想要投诉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酒吧,为何却陷入找不到“主管部门”的尴尬?酒吧接纳未成年人并向其销售酒水的现象,为何比比皆是?

  从报道来看,一个重要原因是,酒吧的定位并不属于娱乐场所。上述报道称,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时任原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在解读条例时表示,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并明确表示酒吧不属于娱乐场所。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郭民表示,这一解释至今仍在沿用。这也就难怪,即便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拿酒吧接纳未成年人没法了。

  那么,酒吧只属于简单的餐饮场所吗?并不是。尽管柳州文化执法部门检查发现,当地许多酒吧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是餐饮类,因此认为不归文化部门管;然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则称,许多酒吧登记的营业执照虽是餐饮类,但实际经营的却是歌舞表演,应由文化执法部门查处。可见,酒吧往往是“挂羊头卖狗肉”,经营与登记不符,属于超范围经营,应当给予以查处。换言之,酒吧基本上“不是娱乐场所,胜似娱乐场所”,几乎可以等同于饮酒再加上歌舞表演的“夜总汇”。

  要整治酒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拯救迷恋于灯红酒绿的孩子,当务之急是明确酒吧定位,纳入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管范畴,并明确监管部门,这才是与时俱进,13年前对“娱乐场所”的界定早就不合时宜。如今强调依法行政,酒吧定位若继续模糊下去,文化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确有相互“踢皮球”的理由。如今,一些地方早在探索联合执法机制,对酒吧的监管,公安只管打架等治安案件,市场监管只管餐饮消费,文化执法只管歌舞娱乐,恐怕是一种落后的监管机制。(未成年人未网呼啦圈评论 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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