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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时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认定

2019-11-4 10:58| 发布者: news| 查看: 775| 评论: 0|来自:未成年人网

摘要:   小学六年级男生落水,同学刘子坚危急时刻伸手去拽,结果落水男生获救,伸手拽人的刘子坚却栽进水塘溺亡。溺亡男生的父母希望能够给孩子一个“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但湖北通山县有关部门却认为,相关规定不鼓

  小学六年级男生落水,同学刘子坚危急时刻伸手去拽,结果落水男生获救,伸手拽人的刘子坚却栽进水塘溺亡。溺亡男生的父母希望能够给孩子一个“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但湖北通山县有关部门却认为,相关规定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见义勇为”的申请暂时未得到答复。(11月2日《扬子晚报》)

  出于对生命的敬畏,确实不宜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已经是社会共识。毕竟未成年人的心智还不够成熟,美德也不能高于生命。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不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符的见义勇为行为。2015年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也已经删除了“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的条款。从这个角度说,12岁男生救落水同学溺亡,当地政法委拒绝为其认定见义勇为,其初衷并没有恶意,不是对见义勇为行为和精神的否定。

  但是,不鼓励、不提倡、不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能成为拒不给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的理由,不能将不鼓励、不提倡、不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不认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划等号。一些地方把不鼓励、不提倡、不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等同于不认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僵化的理解,也伤害了选择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的心。

  从法律角度说,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关键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不能因为身份是未成年人,而拒绝为其认定见义勇为。《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只是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根据这条规定,并没有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有年龄限制要求。既然12岁男生救落水同学溺亡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那么,就不应该以其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而拒绝对其认定见义勇为行为。

  事实上,不提倡、不鼓励、不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等于否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对选择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我们仍然需要认定、肯定和表扬,该发见义勇为证书的一定要发,该发放的见义勇为待遇一定要保障到位。只不过,在表扬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的方式上,要避免产生表扬和鼓励效应,不能直接或间接号召中小学生向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学习。同时,一定要引导和教育广大未成年人在遇到危险时,要保护好自己,要选择见义智为,而不是盲目的见义勇为。(未成年人网呼啦圈评论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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