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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时评:“分级处遇”能终结一放了之吗?

2019-2-13 11:16| 发布者: deneng| 查看: 1319| 评论: 0|来自:未成年人网

摘要:   最高检2月12日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规划》指出,检察机关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

  最高检2月12日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规划》指出,检察机关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2月12日央视网)

  最高检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大有必要。

  虽然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读学校资源不足,以及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等诸多因素考虑,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罪错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往往直接采取一放了之的办法进行处理或者批评教育。比如,在去年底,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严格,持刀将母亲杀害,警方将其直接释放,引起社会广泛争议。

  罪错未成年人不给予必要的处罚、处分,直接一放了之。这样的处理手段,显然无助于罪错未成年人认识和认清自己所犯的罪错,不利于罪错未成年人改正所犯的罪错,反而产生纵容效应,助长未成年人犯下更严重的罪错,彻底走上不归路,既毁掉自己的一生,也毁掉他人家庭。而且,反过来造成了工读学校生源不足,生存困难,从而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当警方打算将罪错未成年人送去工读学校接受教育时,却找不到接纳罪错未成年人的工读学校。

  事实上,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意味着其父母开展的家庭教育存在缺陷,根本没有能力管教好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还不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处罚、处分,不将其送去工读学校进行特殊教育和矫治,而是直接交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带回家进行管教,显然于事无补,甚至让其父母或监护人面临管教风险。

  所谓分级处遇,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待遇的管理方式。检察机关根据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所犯罪错的情节轻重、事后悔过表现等,将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这无疑是对目前对罪错未成年人处分、处罚机制缺陷的一种弥补和纠正,值得肯定。

  但是,能否终结罪错未成年人一放了之现象,还需要打一个问号。因为如果公安机关直接将罪错未成年人释放,而没有移送到检察机关,那么,分级处遇显然不能起到太大作用。从这个角度说,要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公安机关也应当引入分级处遇机制,终结罪错未成年人一放了之现象,对罪错未成年人给予必要的处分、处罚。(未成年人未网呼啦圈评论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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