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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时评: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身亡案的警示

2020-6-15 11:23| 发布者: news| 查看: 1269| 评论: 0|来自:未成年人网

摘要:   6月12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未满12岁男孩小高骑行ofo共享单车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洛克公司)应支付两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两原告的其


  6月12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未满12岁男孩小高骑行ofo共享单车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洛克公司)应支付两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6月13日《北京青年报》)

  法院的一审判决,距离死者家属提出的总额为860万元的索赔要求相距甚远,但是在绝大多数关注这一案件的网友看来,这样的判决比较合理,也没有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如果说ofo共享单车所属的拜克洛克公司一定有错的话,就是涉案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车辆的合理标准,所以拜克洛克公司对于受害人骑行涉案ofo共享单车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发生存在过错。

  但事后法院也查明,涉案自行车事发当天各种功能装置、制动系统都处于正常状态,车辆不存在缺陷,且APP注册协议中特别提示用户不满12周岁不得使用自行车。所以共享单车所属公司这样的过错在造成12岁男孩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所占的比例很低,既不是直接原因,也不是主要原因,这也是法院做出目前判决的主要依据。

  其实法院判赔多少钱,都无法挽回当事男孩的生命,作为全国首例未成年人骑乘共享单车遭遇交通事故引发身亡的案例,这件事给我们最大的警示意义,显然还是在于家长对孩子的教育、引导、管教和约束。正如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所说,拜克洛克公司应对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监护人,在对小高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这样的表述,已经说明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家长教育和监护的缺失。

  与此同时,当事男孩的行为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财产的行为,同时作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单车,还存在逆向骑行、疏于观察路况、未确保安全驾驶等行为,这都足以说明父母在对于培养当事男孩形成正确的公私财物的道德观念,以及增强日常的安全及规则意识等日常家庭教育上存在缺失。可以说,这些才是造成悲剧发生的最主要因素。

  这件事对天下每一位为人父母者,都具有警示意义。尤其是现在市面上不但有传统的共享单车,还出现了重量更大、速度也更快的共享电单车,一旦被禁止骑用的未成年人开锁骑用,造成的后果和隐患会更加严重。现在市面上的共享电单车,需要依靠手机扫码,并且输入使用者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才能成功开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家长不要轻易让未成年人携带手机出门,并且做好父母身份证信息的保密工作,轻易不要透露给孩子。

  还有就是,平时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尤其是培养孩子尊重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加强他们的规则意识,让自己的行为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未成年人网呼啦圈评论 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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