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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时评:留守孩子纵火,家长也该受罚

2018-4-10 11:10| 发布者: news| 查看: 1023| 评论: 0|来自:未成年人网

摘要:   只是因为无聊,“熊孩子”在住处附近无人居住的旧楼内多次放火,然后发朋友圈。广州白云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放火案,15周岁的阿杰(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

  只是因为无聊,“熊孩子”在住处附近无人居住的旧楼内多次放火,然后发朋友圈。广州白云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放火案,15周岁的阿杰(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4月9日《广州日报》)

  放火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犯放火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阿杰多次在居民区放火,并自认“好玩”,且发朋友圈“炫耀”,简直就是懵懂无知。但是,“熊孩子”放火获刑,却不能忽视背后的根源。

  阿杰自幼与姑姑居住,父母不在身边,虽有指定监护人,却仅属于“代管”。可见阿杰一直缺乏父母关爱和家庭温暖,过着“人在屋檐下”的孤独生活,情感生活和精神生活十分空虚。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留守儿童都有情感断裂等心理问题,“被父母抛弃”几乎是这类特殊儿童群体的心理共性。对于阿杰,他可能并不是不懂放火的法律后果,而是实在太无聊、太孤单,希望寻求一种能引起关注的方式,刷刷存在感。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阿杰放火莫不是对“被留守”和“应得权利被剥夺”的抗议。“人之初,性本善”,只有父母监护和教育不缺位,才能确保孩子守住与生俱来的善良,成长不偏轨。所以,在阿杰放火事件中,父母对监护和教育义务的放弃,无形中产生了蝴蝶效应,他们应该对放火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对监护失职不能作出应有惩罚,就无法从根本上遏止未成年人犯罪。目前,我国针对监护失职实施惩罚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但也不是无章可循。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公安机关要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撤销监护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儿童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他们自己是很难主张权利的。因此,在处理类似放火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司法部门应当让法律建立起来的“教育训诫”“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撤销监护权”等手段发挥应有效用。孩子犯罪,父母承担监护和教育失职责任,不仅能够为孩子改过自新开辟一条“自我原谅”“自我振作”的通道,更能从长远利益保障上改善孩子的成长环境。倘若司法仅仅止于处分孩子,则可能全面封堵了孩子回头之路,从此一蹶不振,这样的结果,显然是有违法律道义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绷紧家庭监护这根弦。在西方一些国家,父母监护孩子玩忽职守被视为犯罪。如果儿童因疏于监护而发生意外或违法犯罪,当地警察或者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可能会登门拜访。倘若“孩子犯错父母受罚”能够成为司法常态,则可望全面遏制住父母放弃监护义务和教育义务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大大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网呼啦圈评论 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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