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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时评:治理儿童色情,预防要与惩治并重

2020-4-17 11:40| 发布者: news| 查看: 595| 评论: 0|来自:未成年人网

摘要:   儿童和色情,这两个词本不该并置在一起。可是就有人做着这样的龌龊勾当,让儿童成为色情信息的受害者。前不久,媒体对“芽苗论坛”“次元公馆”等多家涉及儿童色情信息网站存在大量会员的现象进行了报道。最近

  儿童和色情,这两个词本不该并置在一起。可是就有人做着这样的龌龊勾当,让儿童成为色情信息的受害者。前不久,媒体对“芽苗论坛”“次元公馆”等多家涉及儿童色情信息网站存在大量会员的现象进行了报道。最近,记者采访发现,网络上仍存在一些个人账号,对该类视频进行传播和贩卖。(4月16日 《中国青年报》)

  为何涉及儿童色情内容的交易禁而不止?经核查,这些网站均为境外注册网站,服务器在海外,只能对其域名进行查封,但这些网站备用域名众多,每隔一段时间便会更换一次网址,不端掉服务器就无法真正消灭;加之不法分子利用短视频、论坛、社交群组、“两微一端”等平台,分散贩卖、传播儿童色情信息,和公安机关打起了“游击战”,这些无疑都增大了执法监管的难度。

  在立法层面,我国法律也缺少针对儿童色情的专门规定,尽管禁止制作、传播、走私和贩卖色情信息,但对持有包含儿童题材色情信息、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等行为并未明确,惩罚力度也不够严厉。缺乏专门立法、法律位阶低等,在一定程度上使涉及儿童色情信息的案件处理陷入困境。

  应该看到,传播和贩卖儿童色情内容,本身就隐含着对儿童的性侵害及二次伤害,并给一般儿童带来巨大的性侵害风险,也污染未成年人及成人的精神世界。如何保护我们的未成年人,除了加大监管力度、关停涉事网站,立法上有必要划定更加清晰的底线与红线,进一步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性、专门性、威慑力,织密打击儿童色情信息的法网。

  针对儿童色情信息治理,可以效法国外儿童保护做法,除了严打制作、传播和贩卖,还宜把个人观看和持有儿童色情影片的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予以精准打击;同时,在刑法中进一步细化职业禁止制度,对于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者,制作、传播和贩卖儿童色情信息者,严禁其从事与儿童有关的任何职业。

  而对于猥亵、性侵儿童的犯罪行为,应当作出单独规定。例如完善证据采集程序,规定在没有压力的环境中获取被害儿童陈述,且以其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确保犯罪行为受到法律严厉追究的同时,防止受害儿童在司法过程中遭遇二次伤害;借鉴美国的梅根法案等,对于有过性侵犯前科的人,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公众、社区公开其照片、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最大限度地规避儿童性侵害发生,对儿童性安全给予更充分的保护。

  事实上,与事后惩治相比,事前预防更显重要。对于此类案件,任何刑责乃至包括后续的关怀和努力,都无法彻底弥补孩子所受的伤害。除了强化立法,还应通过学校、社区加强儿童性教育,完善儿童性侵害事前预防机制,将防范与救济相结合。对于父母来说,则需要加强对孩子的监护。鉴于儿童身心发育不完全,难免对一些事物感到好奇,父母不妨多些责任心,多关注孩子的一举一动,避免类似悲剧重演。(未成年人网呼啦圈评论 孔德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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