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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时评:“罚站罚跑”条款应细化而非删除

2019-11-19 11:14| 发布者: 官方客服| 查看: 1421| 评论: 0|来自:未成年人网

摘要:   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11月17日《

  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11月17日《新京报》)

  广东省在最新发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中,删除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条款,如此修改,不难理解。因为近二十年来,在很多人的认知中,“罚站罚跑”已经属于体罚行为。老师可以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在一些人看来,这就是老师体罚学生合法化,实质上是在鼓励老师体罚学生。

  另一方面,即便“罚站罚跑”属于教师合理的惩戒手段,但“罚站罚跑”本身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如果没有详细的规定和约束,很容易被一些老师滥用,有可能变成老师恶意体罚学生的办法,“罚站罚跑”变成老师常用的体罚手段。毕竟罚站一节课是罚站,罚站一上午还是罚站;在教室里罚站是罚站,在操场上罚站仍然是罚站;罚跑800米、1000米是罚跑,罚跑5000米、10000米仍然是罚跑。

  尽管删除“罚站罚跑”不难理解,但是,“罚站罚跑”属于直接有效的惩戒手段,直接删除“罚站罚跑”条款,这无疑相当于删除了教师的惩戒权,教师惩戒权形同虚设,俨然一纸空文,广大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依然不敢行使所谓的惩戒权,仍然不敢惩戒犯错的学生,只得继续对犯错的孩子放任自流。

  没有惩戒教育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戒权的老师教不出有责任感的学生。要让教师敢于管教违纪学生、惩戒犯错学生,行使好手中的惩戒权,维护校园和课堂秩序,让违纪犯错的学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关键不是要删除可能变成体罚的“罚站罚跑”条款,而是要进一步细化“罚站罚跑”条款,为老师行使惩戒权撑腰、掌舵。

  具体来说,老师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对学生“罚站罚跑”,对犯有不同错误的学生可以采取什么程度的“罚站罚跑”,“罚站罚跑”的最高限度是多少,这些都需要明确规定,要有一个具有可操作性、可参考性的标准,而不能只是笼统规定。只有细化“罚站罚跑”条款,才能让老师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时掌握好度,仅限于适度惩戒范围之内。

  实际上,国外在教师惩戒权立法上的经验可以参考和借鉴。比如,德国有些州就规定,班主任和授课老师最长可以罚站2节课,校长则有权罚站4节课。以此类推,“罚站”应当仅限于教室之内,不能剥夺学生听课、上课权利,而且“罚站”的课时不能太长,不能无限期一直“罚站”。“罚跑”要考虑到学生的体力承受度,不能对学生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所以对不同年龄、年级的学生要制定不同的“罚跑”上限标准。比如,初中生最多可“罚跑”1000米,小学高年级最多可“罚跑”800米,小学低年级最多可“罚跑”400米等,具体标准可以慢慢研究。

  在《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罚站罚跑”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之后,期待学校主管部门在“罚站罚跑”上能有操作性比较强的标准出台。(未成年人网呼啦圈评论 张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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