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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2016-12-28 01:16| 发布者: news| 查看: 1237| 评论: 0

摘要: 各市(州)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 ...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20号)的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并已报教育部备案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争取各方面理解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切实做好校长、教师及教育行政、教研等有关部门人员的系统培训,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提升实施考试、评价改革的专业能力。

二、加强条件保障。要切实关注两项制度实施对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建设等提出的新要求,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增加专项投入,满足考试评价改革和教学改革需求。

三、抓好试点和跟踪指导。我厅将选取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综合素质评价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并加强试点情况交流和指导,探索建立各市(州)间协同创新和共享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实施过程跟踪调研制度,不断总结凝炼改革经验,及时发现、分析解决有关问题。要加强选课选考、走班教学、学生发展指导等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切实保障学生选择权,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真正让广大学生及家长在改革过程中受益。

四、强化组织领导。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与教学研究、教师培训、考试招生部门以及教育督导机构协调配合,促进市(州)、县(市、区)和学校的整体联动,建立强有力的改革推进机制。

 

 

四川省教育厅

2016年8月23日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为适应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20号)的相关要求和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

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有利于学校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特色和专业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坚持自主选择,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改进教学,服务高校选拔学生,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

(一)考试科目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14门科目。

等级性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学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3门科目参加一次等级性考试。

(二)考试内容

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内容限定在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范围内。等级性考试内容限定在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和选修I的内容范围内。命题应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能力的考查。

三、考试方式与组织

(一)考试方式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和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的等级性考试采用书面笔试方式,各科目考试满分均为100分,其中外语含听力考试。

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采用无纸化机考方式,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学科另设实验(实践)操作测试。

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采取过程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二)考试组织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1门科目的考试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3门科目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四、考试对象与时间

(一)考试对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均须参加所有学业水平合格性科目考试。当年报名参加统一高考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均须报名参加当年学业水平等级性科目考试。

(二)考试时间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根据国家和省高中课程设置方案统一确定。

合格性考试各科目分别在高中阶段相应课程教学任务结束后进行,学完即考。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均有一次合格性考试机会,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等级性考试科目统一安排在高三第二学期高考前进行。等级性考试每门科目只提供一次考试机会。

五、成绩呈现与使用

(一)成绩呈现

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方式呈现。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按获得当次考试有效成绩的考生总数相应比例划分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原则上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级约占15%,B等级约占30%,C等级约占30%,D等级20%左右,E等级不高于5%。

(二)成绩使用

1.高中学生毕业认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

2.高校招生录取。学生根据高校专业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自主选择的3个选考科目的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按等级折算成相应分数后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学生等级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高中学校课程管理和质量评价。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中学校课程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监测的重要指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其他。从外省(区、市)转入我省的学生,根据其原就读地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承认其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对作为高校招生录取依据的等级性考试科目,需参加我省等级性考试方可认定成绩。从我省转往外省(区、市)的考生,由省教育厅为其出具成绩证明,到接收的省份申请成绩认定。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要求,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日常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实施。要通过财政拨款和收取考试费,确保命题、阅卷、考务等方面的经费投入。要配置专门人员负责考务工作。

(二)确保命题质量

建立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和命题专家库,强化命题人员培训。加快题库建设。开展试卷评估和分析,切实提高命题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三)严格考试管理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考点、考场,规范考场布置、实施程序等。统一阅卷(考核)程序、标准和方式,确保评分准确。加强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教学管理

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压缩课程授课时间,开齐开足综合实践活动、技术、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等课程。学生学完必修内容参加合格性考试后,学校要开设相应的选修课,供有需要的学生选择学习。普通高中学校要对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查,确保完成必修学分。要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引导学生全面发展。调整教学组织方式,满足学生选学的需要,把走班教学落到实处。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舍、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开设多样化课程教学需要。省教育厅将建立课程实施监测制度,定期对各地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七、其他

本实施办法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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