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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级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 ...

2016-11-8 16:52| 发布者: news| 查看: 1254| 评论: 0|来自:浙江省教育厅

摘要: 浙教办基〔2016〕9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考招生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全面推进,结合全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展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省2014 ...
浙教办基〔2016〕9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考招生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全面推进,结合全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展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省2014级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确保及时准确

2017年,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将在高职提前招生、三位一体招生和统一考试招生中使用,其中三位一体招生于2017年3月进行,需要及时向相关高校提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为此,从2014级学生开始,根据学生高中五个学期的成长记录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三上学期结束前完成,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每一位学生生成《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三位一体招生综合素质信息表》,并提交给省教育考试院。

普通高中学生高三下学期的成长记录应继续记录到学生的成长记录中,在毕业前由“评价系统”为每一位学生生成《浙江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信息表》,由省教育考试院在统一考试招生中提供给高校。

二、规范程序,明确工作要求

全面整理学生成长记录信息。在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前,应全面整理学生五个学期的模块成绩、突出表现、奖励情况等成长记录信息,保证信息完整和准确。

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评价系统设置各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终评等第比例,以市或县级区域为单位,A等比例不超过应届学籍人数的25%,C等比例不超过5%。学校应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浙教基〔2015〕45号)要求和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应提前公布;学生互评结果、教师评议结果和综合评价结果需在学校公示栏和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须5个学习工作日以上;最终结果须经学生签名确认。学校应认真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保障评价工作民主公平。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三位一体招生综合素质信息表》应于2017年1月底前上报,《浙江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信息表》应于4月底前上报。报送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学校须书面提出申请,逐级报批。

三、加强指导,落实保障措施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负责评价工作的实施和指导监督;要切实加强过程监控与质量评估,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和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省教育厅于2015年11月专门成立了浙江省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厅基教处牵头并负责统筹协调,厅教研室承担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业务指导,省教育技术中心承担评价系统的开发和运维保障。各地要参照省级的部门分工,健全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学校的业务指导与技术支持体系,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共同推进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附件:1.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三位一体招生综合素质信息表

2.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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