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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惩戒权如何落实?

2017-8-21 15:29| 发布者: news| 查看: 2058| 评论: 0|来自:中国德育

摘要: 教育惩戒权,是指学校和教师为了维护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它们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一、从思想上澄清和纠 ...


教育惩戒权,是指学校和教师为了维护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它们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

一、从思想上澄清和纠正人们对惩戒的一些错误认识

一是将惩戒等同于体罚或变相体罚。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只有对“体罚”的禁止性规定和中小学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相关教育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体罚”,但未具体规定惩戒和惩戒权问题,而“体罚”与“惩戒”从词义或内容上看又有交叉,由此导致了人们对学校惩戒权认识上的混乱,质疑教师惩戒的存在合理性。一旦师生发生冲突,无一例外舆论一定倒向学生,认为学生是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然后妖魔化教师,恨不得把教师打倒在地还踏上一只脚。正因为如此,很多教师干脆听之任之,不管不问,做起了杨不管。

二是将惩戒简单地理解为惩罚。

如个别中小学表现出极端的惩戒方式:罚站、罚跑、罚跪、面壁、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写;直接的肉体攻击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器具抽打;心理攻击则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其实,惩戒与体罚二者有着天壤之别。

其一,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悔过自新,发自内心的“不愿”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
其二,从程度上看,惩戒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其正当性毋庸置疑;而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三,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目的,但其中“痛苦”内涵不同。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痛定思痛的“心痛”;体罚中的“痛苦”更多的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体痛”。
其四,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甚至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虽然也能促使学生暂时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潜在的抵触和反抗情绪。

所以,“惩戒绝不是体罚,惩戒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而在于戒,惩戒与体罚是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不公的博弈”。“教育性”使教育惩戒与体罚发生了本质区别,例如即便是新加坡的鞭刑,直接作用于学生肉体的强烈生理痛苦,仍然避免了直接鞭打学生的要害部位,以惊醒为主,通常实在儿童的小腿处。

三是认为对学生实施惩戒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或者受教育权。

由于一些不知情媒体舆论的推波助澜,导致实践中出现教师实施合理惩戒,反而自身人身权被侵害的乖谬现象。需要强调的是,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任何社会都没有绝对的权利。如果学生的行为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秩序,其行为就必须受到约束或警告,否则公共教育目标何以达成,立德树人从何谈起?!现代教育虽然提倡“以人为本”,确认了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但绝不是说学生可以享有权利而不履行应有的义务,不遵守校规和学习纪律。“以人为本不但要以实施了失范行为的学生为本,还要以所有的学生为本;不但要尊重实施失范行为的学生的权利,还要保护所有学生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包括保护教师的人身权利。”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当然需要保护,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而不是保护未成年的违规乱纪者,更不是包庇袒护校园欺凌肇事者。


二、加强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工作,保障教师依法治教

从美英日各国来看,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立法与司法实践都确立了学校及教师的惩戒权。同时还通过较为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确立了行使惩戒权所必须遵守的原则、行为界限,保证了惩戒权行使的合法性。而且,通过公法对惩戒权进行规制以保障惩戒的正当行使,兼及维持学校秩序与保护学生权益,已是世界各国共识。反观我国,目前我国教育立法对于教师惩戒权及其与学生受教育权等之间的冲突缺乏明晰的规定,《教师法》对于教师权利只是简单列举且过于粗疏,遗漏了教师职业最基础和最重要的惩戒权,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所以,学习国外经验,结合中国本土情况,落实教育惩戒权需要制定合法明晰的惩戒规则与实施程序。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可以有以下建议:


第一,实体法上的建议。具体包括:  

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将其与教师授课自由权、授课内容编辑权、对学生的教育评价权等,并列纳入《教师法》有关教师权利义务的章节中;

规范惩戒权行使细则,严禁自创惩戒形式,随意变更惩戒的范围、程度和形式;

明确惩戒权行使的主体,如教师、中小学校相关机构(政教处、德育处等),禁止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主体实施惩戒,实施“人治”和治人;

明确惩戒权的实施范围、领域和条件,惩戒权应限定为学校之内和虽不在学校但由学校所举办的教育活动之中,学生的校外生活和家庭教育不属于惩戒权所及范围;

明确惩戒权行使的原则和要求,教育惩戒权行使的原则包括教育性原则、合法性原则、适度性原则、民主性原则、程序保证原则等。教育惩戒的具体执行要求科学性、公平性与严肃性等;

建立学校惩戒的监督与法律救济机制,教师和学校的惩戒行为要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和社会舆论等的监督,教师惩戒权行使不当时,学生可通过专门申诉机构进行申诉,违法惩戒要担负民事、刑事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二,程序法上的建议。具体包括:  

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惩戒要与违规行为的事实及严重程度相当,禁止量刑过度;

区分惩戒实施主体及其权限的不同,如法律可以赋予校长全部法定形式的惩戒权,但应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形式有所限制,长时间的停学、开除等涉及学生人身权利、受教育权的严重惩戒行为只能由校长或学校专门惩戒机构行使;

设定惩戒权行使的法定程序,无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应视为非法惩戒行为。一般而言,对于一些学生的重大违纪事件,教师和学校惩戒学生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惩戒前,要告知当事学生及监护人有关惩戒事由和惩戒形式。允许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学生受到严重惩戒,允许要求举行听证会。对学生作出的严重惩戒要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通知被处分学生并告知学生享有申诉权。


三、学校、教师和家长相互配合,多管齐下维护和落实教育惩戒权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教育惩戒权新的立法后,学校、家长和社会还要认真学习并切实履行。对于学校来说,要十分明确学校及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实施程序等,使得教育惩戒有章可依,确保惩戒主体无后顾之忧。尤其是遇到重大恶性的学生违纪事件时,学校要秉公依法处理,不能为了应对不实的舆论或者担心领导批评,对教育惩戒权的主体和对象各打八十大板,息事宁人,以“学校教学秩序维稳”和“未成年人”为由,袒护违规乱纪学生。尤其是,教育惩戒要以民主方式制定的规则为执行标准。学校的校规、管理制度包括惩戒规定,需要在听取全体教师、学生和家长意见的基础上民主决策,而不能只由学校领导“内部人”制订,更不能与教育法等上位法抵触。学校要成立由政府教育部门官员、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专业人士代表共同组成的学生事务中心,专门负责对学生的违规、不良行为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和做出惩戒决定,改变传统的由班主任、教师直接惩戒学生的模式。

对于家长来说,有两种极端情况要避免和改正。一是对教师言听计从,自己撒手不管和不愿教育孩子,认为教育学生“不打不成器”,给教师“任性”、粗暴实施教育惩戒或体罚埋下隐患;二是不能理解和体谅教师教育惩戒的善意或教育性。一旦自己的孩子因违纪犯规受罚,不问青红皂白就恶意攻击教师,没有意识到孩子不仅是父母的,也是社会的,溺爱和纵容孩子只会导致教育的副作用,诱使儿童滋生坏的习惯甚或违法犯罪。

对于社会来说,对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要多表示一些理解和支持。学校教育教师是关键,只有教师将立德树人、赏识教育和严格管理学生结合起来,公共教育才能有好的结果。社会要避免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以应试教育、侵犯学生权利及自尊健康为由头,站在虚无的道德制高点上,对教师职业进行污名化或非理性反击。总之,只有学校、家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社会舆论等多管齐下,教师才能实现“能够”“愿意”并“勇于”管理和教育好学生,切实行使好“教育惩戒权”这一法定的公权力和良法行为。


【作者:张笑涛,许昌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后】

【来源:节选自《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内涵、意义与落实方略》,刊发于《中国德育》201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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