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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南省连续发生了3起未成年人杀人案,震惊全国。今年1月15日,涟源市一名13岁初一学生持匕首捅死12岁的同班同学。此前,2018年12月,沅江市12岁男孩吴某康砍死自己的母亲,衡南县13岁男孩罗某锤杀了自己的父母。3名行凶少年被警方抓获归案后,如何安置他们成了一个棘手问题。目前吴某康已被送往长沙一家机构接受为期3年的管束教育。而衡南县或将参照沅江的做法,将罗某送往相关机构进行管束教育。曾经为解决此类问题而推行的工读教育,由此又回归人们的视线。(1月20日《法制日报》) 我国工读教育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并于1979年被刑法正式确立。工读教育致力于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当未成年人实施杀人、纵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犯罪行为时,司法部门最先想到的矫治手段就是工读教育。这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多次修订,都坚决否定了降低刑责年龄的建议,使得工读教育成为对罪错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不二选择。 我国工读教育经历过上世纪60年代的短暂“辉煌”之后,迅速出现萎缩。工读教育萎缩,表面上表现在生源不断减少、教师流失严重又没有得到及时补充,实质上是定位太低、缺乏法律保障所造成的结果。工读教育是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的重要措施,却长期被视为基础教育中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被归口于教育部门。受教育整体投入不足的影响,工读教育一度被边缘化,发展空间被严重挤压,其教育质量受到了极大的掣肘。 当未成年人犯罪多发之时,由于公众对工读教育缺乏必要的信任感,由此引发了降低刑责年龄的大讨论。降低刑责年龄不可能,工读教育得不到质量保证,这是当前对罪错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矛盾。破解矛盾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全面提高工读教育的定位,将工读教育从基础教育中剥离出来,以立法方式确立其司法教育地位,并归口于司法部门。工读教育中的教育、矫治、挽救工作,本质上是一个司法概念,一种司法责任,也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在法治文明不断推进的今天,工读教育由司法部门主管应认同为本质回归。 工读教育由司法部门主管,有利于从根本上剔除工读教育的职业化弊端。很多工读学校存在普通教师从事司法救助、心理疏导、道德法制教育等工作,非专业性教育,导致了罪行标签化、限制人身自由、体罚教育、劳动替代教育等乱象的出现,有些工读学校甚至堕落成专业的戒网瘾学校,需要通过扩大招生来维持“生计”。寄望于教育部门和普通教师来承担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很不现实。工读学校归口于司法部门,有利于从法治高度重构罪错未成年人教育挽救专业课程体系和专业教育技术手段,有利于从专业高度培养和配备专门的工读教育师资,使专门教师能够胜任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心理疏导、道德法治教育等工作,进而实现由“工读”到“专门”的质变。 工读教育的目的不是“抓进去”,而是“送出来”,这正是工读教育“以教代刑,回归社会”的本质之所在。重构课程体系和教育技术手段、培养和配备专门教师,都是提高工读教育质量的必然途径。罪错未成年人什么时候能够“送出去”,应当由教育质量来保证。所以,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机制,以确保教育对象能够干净清爽、满怀信心地走出去。这可以借鉴德国促进学校或香港群育学校的做法,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不能由司法部门或工读学校自话自说,毕竟,完善的评估体系是教育质量保证的一个重要尺度。 教育是塑造灵魂的工程,工读教育尤其如此。让罪错未成年人在工读学校得到灵魂净化,点燃生活的信心,不仅是教育之责,也是法治之责。挽救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未来,就是造福一个社会。司法主导,政府保障,社会参与,家庭支持,才能做到不让一颗灵魂堕落,才能确保每一颗种子都开花结果。(未成年人网呼啦圈评论 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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