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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时评:“马大哈”父母失职,法律不可失职

2018-8-16 11:13| 发布者: news| 查看: 1250| 评论: 0|来自:未成年人网

摘要:   8月5日,四川南部县火峰乡,一对父母将7岁孩子忘记在车内,孩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同日,广西南宁一位母亲陪儿子在路上玩滑板车,母亲转背瞬间,小男孩被车碾压

  8月5日,四川南部县火峰乡,一对父母将7岁孩子忘记在车内,孩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同日,广西南宁一位母亲陪儿子在路上玩滑板车,母亲转背瞬间,小男孩被车碾压身亡。7月30日,四川米易县湾丘乡麻窝村四社,五名儿童相约到水塘玩耍时不幸溺水身亡。近期儿童伤亡事故频发,令不少网友谴责一些“马大哈”父母的失职。“应该建立监护监督制度,让失职父母承担法律责任。”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丛林也在微信朋友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8月15日《华西都市报》)

  由国内的儿童伤亡事故,笔者不由想到,去年夏天,加拿大多伦多市约克区一名42岁母亲将幼童单独留在车里,独自去超市购物,被路过市民发现危险报警,警方赶到后用警棍砸碎车窗救出幼童,随后赶回的母亲被捕并以“遗弃儿童”罪被起诉,并被暂时剥夺监护权,幼童被交还其父亲。据悉,美国、加拿大联邦和各州(省)都有名目繁多的儿童保护制度,即使并未发生严重后果,当事人也会被处以重责。

  再对比我国一些父母,同样是将孩子留在车内,警察要砸车窗,有母亲居然以车窗较贵,孩子呆的时间不长拒绝。两相比较,监护人的疏忽大意、责任麻木,以及法律的惩戒作用,有着多么明显的不同,导致的后果是,近年来我国儿童伤亡事故频发。

  “马大哈”父母屡屡失职,暴露出当下现行法治的短板。论起来,对于监护中出现的侵害行为,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对此,民法总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予以了严格规定,然而,“马大哈”父母却不遭受任何处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被架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落实不力,无疑消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法律法规像“没有牙齿的老虎”一般。

  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近年来,将儿童关在车中、孩子溺亡等意外事件屡有发生。要知道,过失犯罪都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的。但如果是外人,相关责任人会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等原因获刑,而换作是家长,则往往免于刑事责任。同样的惨痛后果,只因为父母与儿童有亲权关系而大有不同,模糊了依法惩处的平等公正界限,也助长了一些家长的侥幸、马虎心理,无形中推高了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率,加剧了未成年人权益的损害程度。这是法治社会不能容忍的现象。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当父母失职导致的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案件呈现多发、普遍态势,相关法律就必须与时俱进,逐步完善,拾遗补缺。当法律的人性关怀成为部分父母马虎大意的利用空间,说明相应制度出现了漏洞或者是滞后,如果血缘亲情都不足以唤起父母的监护责任,就需要法律及时亡羊补牢。

  一言以蔽之,“马大哈”父母失职,法律不可失职。孩子同样是完整的生命个体,拥有同样的公民权利,保护每个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完善监护监督制度,增加禁止性行为条款,设立“监护疏忽罪”等,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法追究“马大哈”父母失职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才能让父母切实履行监护义务,知道哪些行为绝对不可为,违反将受到何种处罚。这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保护,也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未成年人网呼啦圈评论 王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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