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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意见》加强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2020-3-8 11:31| 发布者: news| 查看: 514| 评论: 0|来自:新甘肃·甘肃日报

摘要:   近日,甘肃省检察院联合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和省卫健委、团省委、省妇联出台了《关于加强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维护
  近日,甘肃省检察院联合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和省卫健委、团省委、省妇联出台了《关于加强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未成年人专门工作机构、办案组织或专人负责并依法从严惩治办理。教育、民政、妇联等相关单位发现涉嫌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形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向同级检察院通报情况。同时,建立联络员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落实《意见》规定不力的单位、部门及时督促整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遵循一次原则,避免反复询问。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因遭受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或者急需救治,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相关单位要严格保密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相关内容,禁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 (记者 张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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