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由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和福建省民政厅主办、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承办的“在押限制人身自由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保护社会支持体系构建交流会”在福州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嘉宾代表对这类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交流会上,一份报告指出,对限制人身自由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有效的救助和保护,不仅能改变那些未成年孩子的困境、减少“二代犯罪”,还能有助于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的教育和改造。(9月23日澎湃新闻) 梳理报道可知,一些人因违法犯罪被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其恰恰又是未成年子女唯一的具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此时,如果对这些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未成年子女无疑将陷入无人抚养、管护的困境之中,甚至因此辍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而,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帮扶不仅不可或缺,反而更应成为被重视的议题。 罪责自负,不殃及无辜,是法治社会和司法文明的应有之义。具体而言,当某个人违法犯罪后,依法追究其本人的法律责任即可,而不该牵连其亲属,让其亲属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但现实中,一些人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在他们因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后,虽然其未成年子女未受牵连,却因无人照料处于困境。如无人接送上学、无人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生病后无人照料,成为典型的弱势群体。 此时,如果对这些未成年人不管不问,无疑是对无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漠视。而且,如果在限制违法犯罪人员人身自由时,不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妥善安置,也会让司法工作人员左右为难:如果因其子女无人管护而不收押,有可能让这些人有恃无恐,毫无收敛地继续从事违法行为;如果对此类人员予以收押而不妥善安置其未成年子女,一旦该未成年人发生意外,将面临舆论压力,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反过来说,当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能够得到妥善帮扶,对服刑人员及其未成年人子女都是好事。服刑人员可以因此看到子女及个人未来的希望,进而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改造,尽早回归社会;那些未成年人也可以享受到正常的教育、医疗、生活等社会保障,不因此被排斥在社会边缘,陷入绝望,甚至仇视社会,走向违法犯罪。 一句话,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该遗漏那些父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未成年人群体。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必须形成长效制度。对此,民政、司法、基层组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及公益组织理当通力协作、有效衔接,形成常态化机制。进而让这类特殊未成年人群体得到帮扶,其生存权、发展权得到有效保障,能够健康无忧地成长,体现出现代社会的文明和法律的温度。(未成年人网呼啦圈评论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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