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7月23日,宜兴警方就网传“女孩在公园被跪打欺凌”一事再次发布通报。通报显示,公安机关已对违法人员进行严肃训诫,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受害人予以心理疏导和抚慰。(7月23日新京报网) 从“女孩在公园被跪打欺凌”事件的视频内容可以看出,这起事件性质非常恶劣。那名13岁少女不仅遭到多名同龄少年的狂扇耳光,并且被逼下跪喊“爸爸我错了”,其中一名施暴女孩更是公开对着视频叫嚣“要不要我给你报警?报警他们也找不着我”,其嚣张气焰可见一斑,也很难让人相信这是她们第一次霸凌同龄女孩。对性质如此恶劣的未成年人霸凌案件,毫无疑问,不予以严惩,不足以对这群施暴女孩起到真正的惩戒和教育作用,也难以预防这类霸凌事件再次训诫发生,只不过,等到下次发生这类霸凌事件时,这群女孩可能不再传播霸凌视频,让警方真的彻底找不到她们。 不可否认,确实如当地警方在通报中所言,由于“女孩被逼下跪”事件中的施暴女孩都只在十三四岁,没人超过16周岁,公安机关无法对这几个施暴女孩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制裁。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等八大重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女孩被逼下跪”霸凌事件中的施暴女孩,只剩下训诫和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的处理办法,而是应当建议所在学校申请将这群施暴女孩送往工读学校进行严格管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教育部等多部门于2016年联合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也指出,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实际上,从执法实践来看,今年以来,已经多名校园霸凌案件中的施暴者被送往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比如,今年4月发生的贵州毕节赫章县校园霸凌事件中女学生被送往工读学校,前不久发生的四川达州宣汉县校园欺凌案件中的5名学生被送往工读学校。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必须遏制和惩治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霸凌等施暴行径,对施暴者必须依法按规予以严惩,这既需要强化学校、老师的惩戒权,也需要增强公安机关的执法手段,不能总是止于不痛不痒的口头批评教育,口头批评教可能是对校园欺凌、霸凌行为的变相放纵。(未成年人网呼啦圈评论 张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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