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江山市政协委员、资深法官徐根才写了篇《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的建议》,建议将未成年人的美容、文身,和抽烟、酗酒、上网吧一样列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禁止性条款。他是有感而发:从2016年开始,当时不满13周岁的江山少年涛涛开始不断文身,到2017年9月,上半身文身面积达50%,被学校劝休学一年;后其父母将文身店老板吴某告上法庭;而尽管事隔两年,眼下上初二的涛涛仍深受困扰:在漫长的清洗恢复期,除了身体的剧烈疼痛,父母还将为此付出超百万元的清洗费。(6月16日《南国早报》) 一些文身师为了赚钱,给正在上中小学的未成年学生文身,这显然是在赚昧心钱,其行为非常缺德。因为文身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和危害非常大,可能影响到他们今后的一生,遭受到的痛苦外人无法体会。众所周知,参军、考警察等特殊岗位的体检标准要求比较严格,身体上有文身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形,直接在体检环节被淘汰。换句话说,未成年人因不懂事在冲动之下文身,极可能直接耽误他们未来的大好前途,让他们失去参军、当警察等机会,抱憾终身。退一步说,即便是青少年幡然悔悟,要清洗身上的文身,却并不那么容易,相当困难。在目前,不管采取何种技术洗文身,不仅需要耗费钱财,而且伤害身体,还不能完全清洗掉身上的文身。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说,文身师给中小学生文身,不管青少年本人是否自愿,这种商业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家长事后有权要求文身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给孩子造成伤害的损失。《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文身,这种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必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追认,这也是文身少年父母起诉文身店老板,其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主要原因所在。 但法院支持家长的判例,并没有阻止未成年人文身现象。仍然有少数文身师为了赚钱而丧失起码的道德良知,选择给青少年文身,归根结底,是法律法规没有直接对给未成年人文身这种商业行为说“不”。这使得文身师要不要给未成年人文身,完全看文身师个人的道德良知,这显然很不靠谱。 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社会环境,切实终结文身少年之痛,法律法规必须对给未成年文身行为说“不”,明确禁止给未成年人文身,将给未成年人文身行为定性为违法乃至犯罪行为,追究给未成年人文身的文身师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倒逼文身师、文身行业流出“道德血液”,自觉拒绝给未成年人文身,抵制给未成年人文身行为。从这个角度说,将未成年人文身行为列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非常有必要,这是补救之策。(未成年人网呼啦圈评论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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