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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时评:有惩戒权的教育才是完整的教育

2019-3-15 11:16| 发布者: news| 查看: 798| 评论: 0|来自:未成年人网

摘要:   “现在,出现了一些教师只教授知识而不敢管、不愿管学生的现象。教师没有一定的惩戒权,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这对学生的发展是不利的。”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现在,出现了一些教师只教授知识而不敢管、不愿管学生的现象。教师没有一定的惩戒权,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这对学生的发展是不利的。”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提交了23份议案,其中在关于加快修改教师法的议案中,他建议应该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3月13日《中国教师报》)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把教育惩戒权还给老师,让教育变得完整,教师对学生的爱和对教育实践会更有意义。“赏识教育”不能包治百病,惩戒教育同样不能手到病除,但既有“赏识教育”,又有惩戒教育,以便“对症下药”,有助于提高教育效果。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也要提醒教师慎用惩戒权,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边界,把握尺度。

  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可见,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在法律上是没有矛盾冲突的。

  对“熊孩子”,教师通常会用这几招:不理不踩,你闹你的,我讲我的;把“熊孩子”安排在教室的角落,以“隔离”使其尴尬;降低对他们的要求,不要求他们举手发言,减轻其作业量,或降低对其作业的要求,改作业时也批个“阅”字……这可以避免师生冲突。然而,这些消极办法,却会拖教学任务的后腿,影响学校信誉,也不符合教师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

  教育惩戒权与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区别,容易存在模糊认识。因此,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应形成共识,避免争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最大难点,在于教师不太容易把握分寸,惩戒学生后难以自证,也容易引起学生和家长误解。现在教师的教学任务很重,惩戒学生会花费较长时间,也影响自己和学生的心情,引发不必要的争议与事端,还可能面临公众对师德滑坡的置疑。教师使用教育惩戒权一旦惹火烧身,就可能放弃使用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也会成为形式。

  因此,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一方面,要强调教育惩戒权的适用范围或适用情形,明确教育惩戒权的使用办法和注意事项。对“熊孩子”运用教育惩戒权,教师要考虑有没有尽其所能,或到毫无办法的境地。教育学生,应先理解学生、融入学生的心灵,如适当家访,与家长多沟通。只有了解了学生的生活、学习实际,做通学生的思想工作,再使用教育惩戒权,才不会遭到误解,也才可能有效果。

  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另一方面,要有应对学生和家长质疑的办法和机制。惩戒教育,是让学生受到惩戒后,反思己过,纠正问题,改正缺点。惩戒的最大弊端是,容易激发学生和家长的不满情绪,很难达到惩戒教育的目的,反而增加了教育危机。因此,学校和教师使用教育惩戒权,方案应当公开、透明,惩戒学生可以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区别对待,做好取证工作,避免教育惩戒权成为教师发泄的借口,影响学校教育的声誉。(未成年人未网呼啦圈评论 卞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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